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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期付款之銷貨不論有無收到價款均應依期開立統一發票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營業人以分期付款方式銷售貨物,不論買受人是否已依約支付價款,均應依期開立統一發票並報繳營業稅。提醒營業人切勿因尚未收到價款而延後開立發票。 該局說明,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32條第1項規定,營業人銷售貨物或勞務,應依營業人開立銷售憑證時限表規定之時限,開立統一發票交付買受人。買賣業營業人銷售貨物,原則上應於發貨時開立統一發票,惟採分期付款方式銷售貨物者,除於約定收取第1期價款時已一次全額開立外,應於約定收取各期價款時開立統一發票。因此,即使買受人嗣後未依約支付價款,因貨物既已交付,營業人仍應依期開立統一發票並報繳營業稅。 該局舉例說明,甲公司於114年1月1日以總價120,000元銷售家電商品與乙君,雙方約定採12期分期付款方式支付貨款,乙君應於每月1日支付每期貨款10,000元。惟乙君自114年7月起即未再支付貨款,甲公司僅開立114年1月至6月之統一發票,漏未按期開立同年7月至12月之統一發票60,000元,經國稅局查獲,除補徵營業稅外,並依法處罰。 該局呼籲,營業人分期付款方式銷售貨物,如有未按期開立統一發票情事者,請依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規定,在未經檢舉、未經稅捐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之調查人員進行調查前,儘速向所轄稽徵機關辦理自動補報及補繳所漏稅額並加計利息,以免遭查獲後補稅處罰。 - 資訊來源: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 發布日期 :115/09/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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