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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業人向加盟店收取加盟金應開立統一發票報繳營業稅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表示,營業人(加盟總部)向加盟店主收取一次性的開店加盟金,屬於銷售勞務;若加盟金涵括生財器具、原材料費用在內,則為銷售貨物與勞務,均應依規定開立統一發票報繳營業稅。 該局說明,將貨物之所有權移轉與他人,以取得代價者,為銷售貨物;提供勞務予他人或提供貨物與他人使用、收益,以取得代價者,為銷售勞務。因此,若加盟總部除提供品牌授權、教育訓練等服務予加盟店,並附帶銷售器具設備、原材料予加盟店,所收取之加盟金,則包含銷售貨物與勞務行為,應開立統一發票交付加盟店。 該局舉例, A 公司在地經營咖啡輕食已小有名氣,對外開放加盟後 , 吸引不少新手創業者紛紛加入 ,支付加盟金以 取得特許授權。該局查得,A 公司收取十餘家 加盟店主 給付之加盟金 (內含生財器具咖啡機等)合計新臺幣7 百餘萬元,均未開立統一發票,除就短漏報銷售額予以補徵營業稅外,並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51條第1項第3款及稅捐稽徵法第44條規定,擇一從重處罰。 該局提醒,營業人開放加盟收取之加盟金,如有漏開統一發票並漏報銷售額者,依稅捐稽徵法第 48條之1規定,只要在未經檢舉、未經稅捐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之調查人員進行調查前,自動向稅捐稽徵機關補報及補繳稅款,可計息免罰。民眾如有其他稅務相關問題,可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洽詢,或至該局網站( https://www.ntbk.gov.tw )利用國稅智慧客服「國稅小幫手」線上查詢。  - 資訊來源:財政部高雄國稅局 發布日期:115/05/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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