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5年營所稅暫繳9月1日即將開跑,免報、免繳報乎你知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東港稽徵所表示,凡會計年度採用曆年制之營利事業,應依所得稅法第67條規定,於9月1日起至9月30日止,計算暫繳稅額自行繳納,並辦理申報,但若符合特定條件者,可免辦理暫繳申報並免繳納暫繳稅款。

為讓營利事業快速掌握暫繳申報重點,該所特別整理「應繳稅、免申報」、「應繳稅、應申報」及「免繳稅、免申報」相關規定說明如下:
一、應繳稅、免申報
營利事業按照上(114)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應納稅額之1/2計算暫繳稅額,且未以投資抵減稅額、行政救濟留抵稅額及扣繳稅額抵減暫繳稅額者,僅需自行繳納暫繳稅款,免再辦理暫繳申報。
二、應繳稅、應申報
1、一般申報:營利事業按照上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應納稅額之1/2計算暫繳稅額,但有以投資抵減稅額、行政救濟留抵稅額及扣繳稅額抵減暫繳稅額者,須依規定格式填具暫繳申報書,檢附繳款收據及相關附件,辦理暫繳申報。
2、試算申報:公司組織之營利事業、合作社、合於醫療法第5條規定之醫療社團法人,會計帳冊簿據完備,使用藍色申報書或經會計師查核簽證,並如期辦理暫繳申報者,得以115年前6個月之營業收入總額,依法試算暫繳稅額,自行繳納並檢附相關證明文件,辦理暫繳申報。


三、免繳稅、免申報
1、在中華民國境內無固定營業場所之營利事業,其營利事業所得稅依所得稅法第98條之1規定,應由營業代理人或給付人扣繳者。
2、獨資、合夥組織及經核定之小規模營利事業。
3、依所得稅法或其他有關法律規定免徵營利事業所得稅者。
4、上年度結算申報無應納稅額或本年度新開業者。
5、按上年度結算申報應納稅額之1/2計算之暫繳稅額在新臺幣2,000元以下者。
6、暫繳申報期間屆滿前遇有解散、廢止、合併或轉讓情事,依規定應辦理當期決算申報者。
7、其他經財政部核定不適用所得稅法第67條及第68條規定之營利事業。

該所進一步提醒營利事業儘早辦理報繳作業,如未依限辦理暫繳,國稅局將依114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應納稅額之1/2核定暫繳稅額,並按115年1月1日郵政儲金1年期定期儲金固定利率,按日加計利息,一併徵收。另採網際網路方式辦理暫繳申報之營利事業,可在申報期間屆滿前,直接透過網路上傳附件資料,免再寄送紙本,如無法及時採網路上傳附件或附件上傳不成功者,則應於115年10月12日前,將應檢附之證明文件以紙本方式寄交所在地之國稅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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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訊來源:財政部南區國稅局

發布日期:115/08/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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