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2年網路銷售稅籍登記新制

 

自112年1月1日起,營業人專營或兼營以網路平臺、行動裝置應用程式(APP)或其他電子方式銷售貨物或勞務(下稱從事網路銷售),其稅籍應登記項目新增「網域名稱及網路位址」「會員帳號」,且應於網路銷售網頁及相關交易應用軟體或程式清楚揭露「營業人名稱」「統一編號」;營業人專營或兼營以網路平臺、APP或其他電子方式供他人銷售貨物或勞務(下稱平臺營業人),應於收費憑證載明會員交易紀錄身分識別資料(下稱新制規定)。


網路銷售稅籍登記新制的三大重點

一、稅籍資料應完整

稅籍應登記事項新增#網域名稱及網路位址」及「#會員帳號

二、網頁APP應揭露

銷售網頁或APP明顯位置清楚揭露#營業人名稱」及「#統一編號

三、收費憑證應載明

網路平臺營業人應於收費憑證載明#會員交易紀錄」及「#身分識別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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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及圖片來源 : 財政部國稅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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