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2年網路銷售稅籍登記新制
自112年1月1日起,營業人專營或兼營以網路平臺、行動裝置應用程式(APP)或其他電子方式銷售貨物或勞務(下稱從事網路銷售),其稅籍應登記項目新增「網域名稱及網路位址」及「會員帳號」,且應於網路銷售網頁及相關交易應用軟體或程式清楚揭露「營業人名稱」及「統一編號」;營業人專營或兼營以網路平臺、APP或其他電子方式供他人銷售貨物或勞務(下稱平臺營業人),應於收費憑證載明「會員交易紀錄」及「身分識別資料」(下稱新制規定)。
網路銷售稅籍登記新制的三大重點:
一、稅籍資料應完整
稅籍應登記事項新增「#網域名稱及網路位址」及「#會員帳號」
二、網頁APP應揭露
三、收費憑證應載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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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及圖片來源 : 財政部國稅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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