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年終尾牙舉辦抽獎視為員工小確幸,中獎獎金及獎品如何申報扣繳報你知

公司尾牙年終抽獎獎品屬於那一類所得?中獎金額在多少元以上需要代扣繳稅款?扣繳稅率又為多少?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表示,歲末年終將至,公司及機關行號均會舉辦年終尾牙摸彩活動,員工因參加摸彩活動所獲得的獎金及實物禮品,屬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項第8類之競技、競賽及機會中獎之獎金或給與。中獎人如為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或在中華民國境內有固定營業場所之營利事業,其競技競賽機會中獎獎金或給與應按給付全額扣取10%;如為非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或在中華民國境內無固定營業場所之營利事業,按給付全額扣取20%。


該局進一步說明,依各類所得扣繳率標準第13條規定,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如有上述之所得,扣繳義務人每次應扣繳稅額不超過新臺幣2,000元者,免予扣繳,但次年1月底前仍應開立免扣繳憑單申報;對同一納稅義務人全年給付所得不超過新臺幣1,000元,得免列扣繳憑單申報。

該局表示,中獎人如為非境內居住者,則無論中獎金額多寡,都應按中獎金額的20%就源扣繳,並於代扣稅款10天內辦理扣繳憑單申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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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訊來源:財政部高雄國稅局
發布日期:107/1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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