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案件應按實際經營行業代號申報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表示,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案件應填報實際經營行業代號,如為擴大書面審核案件,並應按實際經營行業代號所適用的擴大書審純益率,正確計算所得額。

該局指出,甲公司108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屬擴大書面審核案件,查核發現甲公司登記營業項目為「4810-14居家修繕用品零售」及「4843-11汽車零件、汽車百貨零售」,惟申報行業代號為「4615-16建材五金(基本金屬)批發」(同業利潤標準淨利率7%),並按「4615-16建材五金(基本金屬)批發」擴大書審純益率6%計算全年所得額。經查甲公司開立的發票品名多為「伸縮馬達」或「推進器」等,另分析甲公司進項來源,也屬經營專用機械設備製造、電子器材設備批發及原動機批發的廠商,經甲公司補充說明表示,其確實以買賣伸縮馬達及推進器等機械器具為業,該局遂調整甲公司適用的行業代號為「4649-99未分類其他機械器具批發」,且因甲公司未能提示各種證明所得額的帳簿、文據,該局乃依「4649-99未分類其他機械器具批發」的同業利潤標準淨利率9%核定營業淨利,予以調整補稅。

該局提醒,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案件擴大書面審核實施要點係為簡化稽徵作業,提供便民服務而訂定,符合該要點的營利事業應依實際經營項目填寫正確行業代號,並保存足以正確計算營利事業所得額的帳簿、憑證及會計紀錄以憑查核,以免遭調整補稅。

資訊來源:財政部高雄國稅局

發布日期:110/12/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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