營業人於1年內經查獲漏開統一發票達3次者,應處以停止營業處分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營業人1年內如經查獲漏開統一發票或於統一發票上短開銷售額達3次者,國稅局將處以停止營業處分。
該局說明,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32條規定,營業人銷售貨物或勞務,應依營業人開立銷售憑證時限表規定之時限,開立統一發票交付買受人。另依同法第52條及財政部各地區國稅局辦理營業人停止營業處分作業要點規定,營業人漏開統一發票或於統一發票上短開銷售額,於法定申報期限前經查獲者,應就短漏開銷售額按規定稅率計算稅額繳納稅款,並按該稅額處5倍以下罰鍰;1年內(係指自首次查獲之日起,至次年當日之前1日止)經查獲達3次者,國稅局將處以停止營業處分。該局舉例說明,甲公司同時透過實體店面及網際網路銷售服飾,經國稅局於110年11月3日首次查獲該公司於網路平台銷售服飾漏開統一發票新臺幣(下同)7,500元;嗣再分別於111年3月23日及111年6月8於實體店面銷售服飾漏開統一發票8,000元及10,000元,經國稅局第2次及第3次查獲。甲公司應分別就前揭漏開統一發票銷售額7,500元、8,000元及10,000元,按5%稅率計算繳納營業稅375元、400元及500元,並按前揭所漏稅額處5倍以下罰鍰。又甲公司於1年內(即110年11月3日至111年11月2日止)經查獲漏開統一發票已達3次,國稅局將處以停止營業處分;甲公司於停止營業處分期間,依法應停止一切於實體店面及網路平台之銷售行為。
該局提醒,營業人不論於實體店面或網路平台銷售貨物或勞務,均應依規定開立統一發票報繳營業稅,以免遭停止營業處分,得不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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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訊來源:財政部臺北國稅局
資訊來源:財政部臺北國稅局
發布日期:111/8/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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