營利事業轉投資 年終營業稅申報應注意事項

本局表示,兼營投資業務的營業人,在年度結束時,應將年度中取得的股利收入彙總列入當年度最後一期免稅銷售額申報,並計算當年度進項稅額不得扣抵比例調整應納稅額,併同繳納營業稅。

本局說明,兼營投資業務之營業人於年度中取得的股利收入,為簡化報繳手續,雖得『暫免』列入取得當期之免稅銷售額申報營業稅,惟仍應於年度結束,將其國內及國外所分配的股利收入,全數彙總加入當年度最後一期免稅銷售額申報計算營業稅應納或溢付稅額,並依「兼營營業人營業稅額計算辦法」規定計算調整稅額,併同繳納。


本局整理常見漏未併入彙總申報或計算錯誤之態樣,提醒營業人於報繳107年最後一期11-12月營業稅時多留意,以免遭受處罰:

  1. 國內股利除屬資本淨值會計科目調整之資本公積轉增資配股部分免列入免稅銷售額外,包括現金股利及未分配盈餘轉增資的股票股利,均應併入免稅銷售額申報。
  2. 兩稅合一設算扣抵制度實施期間股利收入以股利淨額申報免稅銷售額,107年1月1日起營利事業毋須設置股東可扣抵稅額帳戶,個人獲配的股利金額不再含扣抵稅額,應以獲配股利金額申報免稅銷售額。
  3. 營利事業取得中華民國境外之股利收入應按被投資事業給付之股利淨額與已扣繳稅額之合計數彙總併入免稅銷售額申報。
本局特別提醒,兼營投資業務的營業人,如因疏忽或不諳法令規定,導致未依規定計算調整稅額者,在未經檢舉或稽徵機關進行調查前,自動補報及補繳所漏稅款並加計利息者,可適用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規定免予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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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訊來源:財政部北區國稅局
發布日期:107/11/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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