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舉辦促銷抽獎活動的獎金或獎品,應如何辦理扣繳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近來經常接到民眾電話詢問,公司舉辦促銷抽獎活動所給付之獎金或獎品應如何辦理扣繳?
該局說明,公司舉辦促銷抽獎活動所發給的獎金或獎品,屬「競技、競賽及機會中獎之獎金或給與」所得,應由扣繳義務人於給付時辦理扣繳。中獎人如為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應按中獎額扣取10%之扣繳稅款,惟應扣繳稅額不超過2,000元者,免予扣繳,仍應列單申報;另扣繳義務人對同一納稅義務人全年給付所得不超過1,000元者,得免列單申報。中獎人如為非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則無論中獎金額多寡,均按中獎額之20%就源扣繳。
該局進一步說明,給獎單位購買物品作為獎品,應按所購買獎品的時價,即取得統一發票(含進項稅額)或收據的金額按規定扣繳率扣繳稅款。
該局舉例,A百貨公司以100萬元購入一輛汽車,另以自家百貨公司禮券作為周年慶抽獎獎品,抽獎後分別由消費者甲、乙(均為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中獎。A百貨公司在甲君領取汽車獎品時,應向甲君收取獲獎汽車時價10%的扣繳稅款100,000元(1,000,000元*10%),依規定繳納該筆扣繳稅款,並在次年1月份扣繳憑單申報期限內申報所得人甲君之「競技、競賽及機會中獎獎金或給與」扣繳憑單,給付總額為1,000,000元、扣繳稅額100,000元,甲君應將該筆所得併入當年度綜合所得總額辦理結算申報;另乙君中獎的禮券價值6,000元,按10%計算稅額僅600元,因未超過2,000元,雖免予扣繳,A百貨公司仍應依規定開立免扣繳憑單予所得人,乙君亦應將該筆所得併入綜合所得總額辦理結算申報。
該局提醒,公司舉辦促銷抽獎或摸彩活動發給獎金或獎品,應依所得稅法相關扣繳規定辦理,避免因不諳法令規定遭補稅處罰。
資訊來源:財政部臺北國稅局
發布日期:108/03/04
該局說明,公司舉辦促銷抽獎活動所發給的獎金或獎品,屬「競技、競賽及機會中獎之獎金或給與」所得,應由扣繳義務人於給付時辦理扣繳。中獎人如為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應按中獎額扣取10%之扣繳稅款,惟應扣繳稅額不超過2,000元者,免予扣繳,仍應列單申報;另扣繳義務人對同一納稅義務人全年給付所得不超過1,000元者,得免列單申報。中獎人如為非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則無論中獎金額多寡,均按中獎額之20%就源扣繳。
該局進一步說明,給獎單位購買物品作為獎品,應按所購買獎品的時價,即取得統一發票(含進項稅額)或收據的金額按規定扣繳率扣繳稅款。
該局舉例,A百貨公司以100萬元購入一輛汽車,另以自家百貨公司禮券作為周年慶抽獎獎品,抽獎後分別由消費者甲、乙(均為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中獎。A百貨公司在甲君領取汽車獎品時,應向甲君收取獲獎汽車時價10%的扣繳稅款100,000元(1,000,000元*10%),依規定繳納該筆扣繳稅款,並在次年1月份扣繳憑單申報期限內申報所得人甲君之「競技、競賽及機會中獎獎金或給與」扣繳憑單,給付總額為1,000,000元、扣繳稅額100,000元,甲君應將該筆所得併入當年度綜合所得總額辦理結算申報;另乙君中獎的禮券價值6,000元,按10%計算稅額僅600元,因未超過2,000元,雖免予扣繳,A百貨公司仍應依規定開立免扣繳憑單予所得人,乙君亦應將該筆所得併入綜合所得總額辦理結算申報。
該局提醒,公司舉辦促銷抽獎或摸彩活動發給獎金或獎品,應依所得稅法相關扣繳規定辦理,避免因不諳法令規定遭補稅處罰。
資訊來源:財政部臺北國稅局
發布日期:108/03/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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