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售短期持有房地,六種情形可適用20%較低稅率

房地合一課徵所得稅新制上路後,個人出售房地須依照持有期間課徵所得稅,最高稅率為45%,有民眾問及,因家庭因素而必需出售短期持有之房地,是否可適用較低稅率課稅?
南區國稅局表示,個人出售房地,若持有期間未超過1年,稅率為45%,超過1年但未超過2年者,稅率則為35%,倘個人因調職、非自願性離職或其他非自願性因素,出售持有期間在2年以下之房屋、土地者,得按20%稅率課徵所得稅。
該局進一步說明,適用此類稅率案件有6種情形:

  1. 個人或其配偶於工作地點購買房屋、土地辦妥戶籍登記並居住,且無出租、供營業使用或執行業務使用,後來因調職或有符合就業保險法規定非自願性離職情事,或符合職業災害勞工保護法規定終止勞動契約,須離開原工作地而出售該房地者。
  2. 個人依民法規定出售於取得土地前遭他人越界建築房屋部分之土地給該房屋所有權人者。
  3. 個人因無力清償債務(包括欠稅),其持有之房屋、土地依法遭強制執行而移轉所有權者。
  4. 個人因本人、配偶、本人或配偶之父母、未成年子女或無謀生能力之成年子女罹患重大疾病或重大意外事故遭受傷害,須出售房地負擔醫藥費者。
  5. 個人依據家庭暴力防治法規定取得通常保護令,為躲避相對人而出售自住房地者。
  6. 個人與他人共有房屋或土地,因他共有人依土地法規定未經其同意而交易共有房屋或土地,致須交易其應有部分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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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訊來源:財政部南區國稅局
發布日期:107/12/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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