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電子支付收款 要留意稅事
國稅局昨(6)日提醒,網路賣家利用「電子支付」收取貨款,達一定銷售額要注意辦理稅籍登記及開立統一發票。南區國稅局表示,以營利為目的、採進、銷貨方式經營,透過網路銷售貨物或勞務的網路賣家,每個月銷售額如達8萬元者,銷售勞務達4萬元者,就必須立即向國稅局辦理稅籍登記,如平均每月銷售額達20萬元,則須使用統一發票並報繳稅款。
隨著網路、行動通訊技術及裝置的成熟普及,電子商務與行動商務蓬勃發展,促使支付型態推陳出新,南區國稅局表示,若賣家選擇以電子商務交易金流收取款項,應更加注意稅籍的設立及發票的開立規定。
電子支付是指使用者在電子支付機構註冊及開立電子支付帳戶,利用電子支付機構所提供的服務,在網路上直接進行資金移轉或儲值等交易行為,以取代傳統實體交易「一手交錢,一手交貨」的模式,雖然藉由電子支付機構,以第三方網路或電子支付平台為中介收取網路交易款項,具有確保交易履行及留下明確交易紀錄優點,但卻常常發現有賣家漏未辦理稅籍登記或開立發票情形。
南區國稅局說,以營利為目的、採進、銷貨方式經營,透過網路銷售貨物或勞務的網路賣家,每個月銷售額如果未達到8萬元者,銷售勞務者為4萬元,暫時可以免向國稅局辦理稅籍登記,但是一旦當月的銷售額超過上述標準,就必須立即向國稅局辦理稅籍登記。又如平均每月銷售額達20萬元,則須使用統一發票並報繳稅款。
南區國稅局呼籲,倘有短漏報稅款情事,只要在未經檢舉、未經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的調查人員進行調查前,主動向所轄國稅局補辦稅籍登記及補報並加計利息補繳稅款,即可適用稅捐稽徵法規定,免予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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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訊來源:經濟日報
發布日期:2018-12-06 原文
隨著網路、行動通訊技術及裝置的成熟普及,電子商務與行動商務蓬勃發展,促使支付型態推陳出新,南區國稅局表示,若賣家選擇以電子商務交易金流收取款項,應更加注意稅籍的設立及發票的開立規定。
電子支付是指使用者在電子支付機構註冊及開立電子支付帳戶,利用電子支付機構所提供的服務,在網路上直接進行資金移轉或儲值等交易行為,以取代傳統實體交易「一手交錢,一手交貨」的模式,雖然藉由電子支付機構,以第三方網路或電子支付平台為中介收取網路交易款項,具有確保交易履行及留下明確交易紀錄優點,但卻常常發現有賣家漏未辦理稅籍登記或開立發票情形。
南區國稅局說,以營利為目的、採進、銷貨方式經營,透過網路銷售貨物或勞務的網路賣家,每個月銷售額如果未達到8萬元者,銷售勞務者為4萬元,暫時可以免向國稅局辦理稅籍登記,但是一旦當月的銷售額超過上述標準,就必須立即向國稅局辦理稅籍登記。又如平均每月銷售額達20萬元,則須使用統一發票並報繳稅款。
南區國稅局呼籲,倘有短漏報稅款情事,只要在未經檢舉、未經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的調查人員進行調查前,主動向所轄國稅局補辦稅籍登記及補報並加計利息補繳稅款,即可適用稅捐稽徵法規定,免予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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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訊來源:經濟日報
發布日期:2018-12-06 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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