納稅義務人辦理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常見之錯誤

本局表示,107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期間自108年5月1日起至5月31日止,為協助納稅義務人辦理申報,避免申報錯誤,本局特別整理以往報稅常見錯誤情形(附表一),提醒民眾注意。
附表一

一、未依規定合併申報:
(一)子女未滿20歲而有所得,除非已婚,否則還是要跟父母合併申報。
(二)夫妻應合併申報,但符合下列情形之納稅義務人與其配偶,可分開申報:
1.夫或妻於107年度或以前年度已依民法第1010條第2項規定,向法院聲請宣告改用分別財產制者,可檢附法院裁定書影本,各自辦理結算申報及計算稅額。
2.夫或妻於107年度或以前年度已依民法第1089條之1規定,向法院聲請未成年子女監護權者,可檢附法院裁定書影本,各自辦理結算申報及計算稅額。
3.夫或妻已依家庭暴力防治法規定取得通常保護令,或於取得通常保護令前,已取得暫時或緊急保護令者,於保護令有效期間所屬年度,可檢附保護令影本,各自辦理結算申報及計算稅額。
另外,夫妻若因分居而無法合併申報,必須在申報書上載明配偶姓名、身分證統一編號,並註明分居。

二、免稅額申報有誤:每人免稅額為8.8萬元,年滿70歲的納稅義務人本人、配偶及受扶養「直系尊親屬」(父母、祖父母等)免稅額為13.2萬元;但若申報扶養年滿70歲的兄弟姊妹或同居一家有實際扶養事實的其他親屬(叔、伯、舅等),免稅額仍為8.8萬元。

三、漏報所得:僅申報以憑證(自然人憑證、金融憑證或已申辦健保卡網路服務註冊之健保卡)經網路查詢或向稽徵機關臨櫃查詢的所得資料,而未申報非屬查詢範圍的所得資料(如出售房屋的財產交易所得、私人間出租房屋的租賃所得、佃農補償費、大陸所得、海外所得等無須開立憑單的所得);或是未合併申報受扶養親屬的所得。

四、購屋借款利息:自用住宅購屋借款利息,每戶每年最多可申報扣除30萬元,但須先減除儲蓄投資特別扣除額,且不能同時申報購屋借款利息及房屋租金支出,惟同一課稅年度有購屋借款利息與房屋租金支出,在列報期間不重複之前提下,可按月份分別計算限額列報扣除(詳附表二)。
附表二

本局說明,綜合所得稅一般扣除額分為標準扣除額及列舉扣除額,納稅義務人可選擇金額較大者申報扣除較為有利;惟經選定採標準扣除額(含稅額試算確認)、或未辦理結算申報、或申報時未採用列舉扣除額亦未填明適用標準扣除額,經稽徵機關按標準扣除額核定後,不得要求變更適用列舉扣除額。

民眾報稅後若發現錯誤,可以重新填寫一份正確申報書,辦理更正;採用網路申報者,只要將正確資料在申報期限內重新上傳申報即可。但若已逾申報期限,不論採何種申報方式,均須向戶籍所在地稽徵機關辦理書面更正申報。

另外,本局提醒,今年報稅規定變動幅度相當大,包括調高標準扣除額(單身者120,000元,夫妻合併申報者240,000元)、薪資所得特別扣除額(200,000元)、身心障礙特別扣除額(200,000元)及幼兒學前特別扣除額(120,000元)、調降最高稅率至40%及居住者個人股東獲配股利所得之課稅新制(合併計稅減股利可抵減稅額、單一稅率分開計稅二擇一制度)等,請多加利用網路申報,省時省力,方便又快速。

另為了讓非本國籍民眾瞭解107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相關規定,提供電視廣告、海報、文宣、廣播及紅布條等英文版本供參考。如有相關問題,可利用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洽詢或至本局網站(https://www.ntbna.gov.tw)查詢相關法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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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訊來源:財政部北區國稅局
發布日期:108/04/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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