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多加利用網路申報非居住者各類所得扣繳憑單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扣繳義務人給付非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或在我國境內無固定營業場所之營利事業(以下簡稱非居住者)的應扣繳所得,已依所得稅法第92條第2項規定於代扣稅款之日起10日內繳清扣繳稅款者,得於前開期間內利用網路申報各類所得扣繳憑單。
  
該局指出,扣繳義務人採用網路申報各類所得扣繳憑單者,可至財政部電子申報繳稅服務網(網址:https://tax.nat.gov.tw)申請「報稅密碼」並下載各類所得憑單電子申報系統,以經濟部工商憑證管理中心核發之「工商憑證IC卡」或「報稅密碼」,於代扣稅款之日起10日內,利用網路申報各類所得扣繳憑單;但逾期申報案件不適用網路申報,仍須以人工或媒體申報。
  
該局舉例說明,扣繳義務人甲於108年8月21日給付非居住者乙租賃所得新臺幣(下同)30,000元,已於給付時依扣繳稅率20%代扣稅款6,000元(30,000元×20%),甲必須在代扣稅款之日起10日內(自108年8月21日起算10日至108年8月30日止)向國庫繳清所扣稅款並申報扣繳憑單。甲若採人工申報,應在管轄稽徵機關辦公時間(108年8月30日下午5時30分前)完成申報,若採網路申報,則於申報截止日108年8月30日晚上12時前完成申報即可,節省交通及時間成本,並減少逾期申報的風險。 
  
該局呼籲,非居住者各類所得扣繳憑單網路申報系統為24小時開放且全年無休,操作簡便,請扣繳義務人多加利用。

資訊來源:財政部台北國稅局
發布日期:108/11/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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