電子計算機統一發票自110年1月1日起停止使用,請營業人儘早轉換為電子發票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為推動電子發票,財政部原規劃電子計算機發票於108年底落日,嗣兼顧轉換為電子發票或使用其他種類統一發票之系統整合需要,又於108年5月24日修正發布「統一發票使用辦法」第32條,明定電子計算機統一發票落日期限延長1年至109年12月31日,即自明(110)年1月1日起停止使用。

該局說明,鑒於使用電子計算機統一發票之營業人具有一定程度資訊能力,倘能順利轉換為電子發票,除響應政府節能減碳及推動雲端發票政策外,對於營業人亦有簡化帳務流程、有效整合財務會計資訊、節省人力支出、降低開立及儲存發票成本等多重效益,可謂好處多多。
 
該局指出,部分營業人對於導入電子發票是否會增加營運成本等問題仍存有顧慮,建議可選擇於原有會計帳務系統(ERP系統)、軟硬體設備建置開立電子發票系統或設備後,直接介接財政部電子發票整合服務平台(以下簡稱大平台)系統;或是運用大平台提供之免費軟體以降低開立電子發票成本;亦得委託加值服務中心上傳電子發票資訊至大平台,營業人可依個別需求選擇任一方式導入電子發票。另導入電子發票除可提升營運效率外,亦可節省紙張、郵資及存根聯倉儲等成本,又大平台亦提供免費系統文件,供有資訊能力之營業人,自行開發上傳系統介接上傳電子發票,因此營業人所增加之營運及人力成本極為有限。
  
該局呼籲,目前仍使用電子計算機統一發票之營業人,可按規模、業務需求及資訊能力等,於109年12月31日前自行選擇導入電子發票或使用其他種類統一發票。惟如係選擇導入電子發票,請儘早規劃系統介接事宜,大平台及各地區國稅局網站已設置「電子計算機統一發票落日宣導專區」,提供相關法令、模擬問答(Q&A)、電子發票申請程序及專人諮詢窗口等,請營業人多加利用,以順利轉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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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訊來源:財政部臺北國稅局
發布日期:109/11/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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