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價稅、房屋稅繳納期間及課稅期間大不同

地價稅的開徵及繳納期間為每年11月份,課稅期間為當年度111231,但以831當日土地登記簿所記載之所有權人為當年度納稅義務人。因此,如果在831日前完成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新的土地所有權人持有土地雖未滿一年,仍應繳納全年地價稅,反之如果在831以後才移轉土地,雖然土地已賣掉,但原所有權人仍會收到本年度的地價稅稅單。

房屋稅的開徵及繳納期間為每年5月份,課稅期間為前年度71至本年度630,和地價稅不同的是,房屋稅採按月計課。舉例來說,若房屋於10831日買賣取得,則108年度房屋稅必須負擔4個月;若於10881日買賣取得,則109年度房屋稅必需負擔11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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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訊來源:基隆市稅務局

發布日期:109/10/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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