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價稅、房屋稅繳納期間及課稅期間大不同
地價稅的開徵及繳納期間為每年11月份,課稅期間為當年度1月1日至12月31日,但以8月31日當日土地登記簿所記載之所有權人為當年度納稅義務人。因此,如果在8月31日前完成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新的土地所有權人持有土地雖未滿一年,仍應繳納全年地價稅,反之如果在8月31日以後才移轉土地,雖然土地已賣掉,但原所有權人仍會收到本年度的地價稅稅單。
房屋稅的開徵及繳納期間為每年5月份,課稅期間為前年度7月1日至本年度6月30日,和地價稅不同的是,房屋稅採按月計課。舉例來說,若房屋於108年3月1日買賣取得,則108年度房屋稅必須負擔4個月;若於108年8月1日買賣取得,則109年度房屋稅必需負擔11個月。
如果您還有任何疑問,或其他稅務問題想要進一步了解,可利用免費服務電話0800-306969,或(02)24331888分機628至637,將有專人竭誠為您服務。
資訊來源:基隆市稅務局
發布日期:109/10/28
留言
張貼留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