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地合一稅2.0取得日及交易日認定原則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配合110年4月28日修正公布所得稅法(下稱房地合一稅2.0),財政部已於110年6月30日修正發布「房地合一課徵所得稅申報作業要點」,供徵納雙方遵循,並自今年7月1日生效。

該局說明,「房地合一課徵所得稅申報作業要點」主要規範申報之相關細節,其中交易日及取得日之認定原則規定如下:房屋、土地交易以「完成所有權移轉登記日」為準;以設定地上權方式之房屋使用權則為「權利移轉之日」;預售屋及其坐落基地為「訂定買賣契約之日」;符合一定條件股份或出資額,其屬證券交易稅條例所稱有價證券者,為「買賣交割日」;屬上開有價證券以外者,為「訂定買賣契約之日」。

該局補充說明,房地合一稅2.0已於110年7月1日起正式上路,個人交易105年1月1日以後取得之房地均適用。如有相關疑義,可撥打各地區國稅局服務電話(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或向所在地國稅局洽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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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訊來源:財政部北區國稅局
發布日期:110/07/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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