欠稅之執行案款於新臺幣3萬元以下者,可至便利商店繳納,方便又省時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納稅義務人應納稅捐,於繳納期間屆滿30日後仍未繳納者,稅捐稽徵機關將依法移送法務部行政執行署各分署強制執行。若欠稅金額在新臺幣(下同)3萬元以下(含執行必要費用),義務人可持執行分署寄發印有條碼之傳繳通知,或就近洽請該局各分局、稽徵所協助開立繳款書至便利商店繳納。

該局說明,自109年9月16日起,便利商店代收稅款限額已從2萬元提高到3萬元,義務人於繳款期限內可持執行分署寄發印有條碼之傳繳通知,除以現金就近至四大便利商店(統一、全家、萊爾富及OK)繳納外,亦可依便利商店(統一、全家)開放之非現金支付工具(如信用卡、icashPay、FamiPay)繳納,均免收手續費。

該局舉例說明,納稅義務人A君逾期未繳108年度綜合所得稅2萬5千餘元,經移送行政執行分署執行後,因疫情關係,任職之公司啟動異地辦公機制,A君被外調至南部分公司服務,需視中央疫情指揮中心最新警戒標準降級後始能返回北部總公司辦公。由於原執行分署所寄發之傳繳通知已逾繳款期限,A君擔心存款被凍結急向該局尋求協助。經該局向執行分署查得執行必要費用後,另行寄發繳款書至指定收受地址,A君得以順利至公司附近便利商店繳清欠稅,該局再將繳納收據通報執行分署辦理後續結案事宜。

該局呼籲,欠稅之執行案款在3萬元以下者,納稅義務人可持執行分署寄發印有條碼之傳繳通知或該局補發之繳款書至便利商店利用多元的支付方式繳納,並於繳稅完畢後,請店員於繳款書收據聯加蓋店章,並索取交易明細表(小白單),妥善保存作為繳納證明,以維自身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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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訊來源:財政部臺北國稅局
發布日期:110/09/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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