員工領取不休假加班費,需要辦理扣繳嗎?
A公司會計李小姐來電詢問:員工領取不休假加班費,需要辦理薪資所得扣繳嗎?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表示,公司依勞動基準法規定,員工執行職務未休完的特別休假日,在年度結束時發給不休假加班費,若符合同法第38條規定天數及第39條工資發給標準範圍,依據所得稅法第14條薪資所得規定,為雇主之目的,執行職務而支領之加班費不超過規定標準者,免計入薪資所得課稅。財政部74年5月29日台財稅第16713號函釋所謂免納所得稅規定標準,係依勞動基準法第24條延長工時工資規定及第32條每月平日延長工作總時數限度內支領之加班費。
該局舉例說明,A公司員工甲君於該公司服務1年以上未滿2年,A公司依勞動基準法第38條規定,給予甲君7日特別休假日。甲君全年已休5日尚有2日未休,A公司因甲君於特別休假日2日執行職務所發給的不休假加班費3,000元,如符合勞動基準法規定標準範圍,得免列入甲君薪資所得計算。
該局特別提醒,扣繳義務人如申報後才發現該所得申報錯誤或漏未申報,請儘速向所轄稽徵機關辦理更正事宜,目前正值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防疫期間,為降低臨櫃申辦之接觸風險,建議多利用網路申辦方式,既便利又安心。如有任何疑問,歡迎撥打國稅局免費電話0800-000-321或向各分局、稽徵所洽詢,國稅局將竭誠為您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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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訊來源:財政部高雄國稅局
發布日期:110/11/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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