電商賣家於電商平臺交易時,如何開立相關統一發票
依據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16條規定,銷售額為營業人銷售貨物或勞務所收取的全部代價,包括營業人在貨物或勞務價額外收取的一切費用。因此賣家於電商平臺除銷售貨物外,如有向買家加收運費或手續費等,都應將全部費用併入銷售額開立統一發票計算營業稅額。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說明,現今消費者購物習慣改變,網路交易已為主流,使用統一發票之網路賣家更需注意相關統一發票開立規定,若賣家於電商平臺銷售商品,經電商平臺物流運送商品,且運費由消費者負擔,則賣家交付消費者的統一發票銷售額需包含運費或手續費等,賣家轉付電商平臺的運費由電商平臺開立統一發票與賣家,為賣家的進項憑證,其進項稅額可扣抵銷項稅額。
該局舉例說明,甲公司於電商平臺約定銷售金額新臺幣(下同)500元以上免運費,未達500元酌收運費60元,當消費者於電商平臺訂購商品金額400元,並支付運費60元,則整筆訂單金額計460元,賣家應開立銷售金額為460元統一發票並報繳營業稅,賣家轉付電商平臺運費60元,應取得電商平臺開立的統一發票作為進項憑證。倘消費者因故退貨並寄回商品及發票,賣家除退還商品貨款及作廢原開立發票外,若由消費者負擔運費,賣家應另開立運費60元統一發票交付消費者。
該局特別提醒,賣家於網路銷售貨物所收取之運費、手續費或服務費等相關收入,如有漏開統一發票情事,在未經檢舉、未經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的調查人員進行調查前,請儘速依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規定,自動向該管稅捐稽徵機關補報補繳所漏稅款,以免受罰而得不償失。納稅義務人如有疑義,可撥打免費服務專線電話0800-000-321洽詢,或至該局網站(網址https://www.ntbk.gov.tw)利用國稅智慧客服「國稅小幫手」線上查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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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訊來源:財政部高雄國稅局
發布日期:112/11/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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