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權益法認列有實質營運活動的海外投資公司,請留意營利事業所得稅應申報投資的相關損益規定
企業因應產業環境改變,至海外設廠投資,被投資公司有實質營運活動,對於被投資公司盈餘分配及處分投資,因財務處理及稅法規定差異,於營利事業所得稅申報時應特別注意。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針對採權益法認列上述投資的盈餘分配及處分投資事項,易造成錯誤申報部分表列如下:
項目 | 影響損益情形 | 錯誤類型 | |||
營利事業財務處理 | 營利事業所得稅 | 未分配盈餘 | |||
1 | 海外被投資公司當年度盈餘:尚未分配,惟按股權比例認列投資收益。 | o | x | o | 稅上雖屬未實現收益,但公司財務處理應列帳並申報未分配盈餘。 |
2 | 海外被投資公司決議分配以往年度盈餘(含盈餘轉增資) | x | o | x | 屬投資國外營利事業的收益,不適用所得稅法第42條不計入所得課稅規定,應課徵所得稅。 |
3 | 海外被投資公司決議分配盈餘,並以當地國繳納所得稅扣抵應納稅額。 | x | o | x | 於當地國繳納所得稅申報扣抵營利事業所得稅,應以實際分配盈餘總額申報投資收益,誤以實際分配盈餘總額減海外當地國繳納所得稅後的淨額申報投資收益,致短漏報所得。 |
4 | 處分海外投資股權的損益。 | o | o | o | 處分海外投資股權的損益,非屬所得稅法第4條之1證券交易所得免稅規定範圍,應課徵所得稅。 |
該局舉例說明,甲公司109年1月1日以新臺幣(下同)1,000萬元,於越南投資持有100%股權的A公司,A公司有實質營運活動。A公司109及110年度稅後淨利分別為150萬元及70萬元。A公司110年6月1日決議以盈餘轉增資50萬元並配發現金股利50萬元,A公司於分配甲公司時,於越南繳納所得稅5萬元。111年1月1日處分30%股權,按所得稅法相關規定計算出售利益45萬元,甲公司稅務上應列報投資收益及股權處分損益如下:
一、109及110各年度財務上按權益法認列投資收益,分別為150萬元及70萬元,因尚未分配,屬未實現收益,稅務上無須認列,但屬帳載盈餘應計入未分配盈餘申報。
二、A公司110年6月1日決議分配盈餘,應申報應稅的投資收益100萬元(盈餘轉增資50萬元+現金股利50萬元),其在越南已納所得稅5萬元,可依所得稅法第3條第2項規定,於限額內申報扣抵營利事業所得稅的應納稅額。
三、111年1月1日處分A公司股權,應申報處分資產利益45萬元。
該局特別提醒,營利事業於海外投資股權時,應留意與被投資公司相關損益的申報規定,避免短漏報所得。如有疑義,可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洽詢,或至該局網站(https://www.ntbk.gov.tw)利用國稅智慧客服「國稅小幫手」線上查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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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訊來源:財政部高雄國稅局
發布日期:112/11/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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